(2015)达达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华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程华,男,生于1979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刘华,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乾勇,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华诉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程华承担。审判员 朱洪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