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玉娜与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张玉娜。被告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娜诉被告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娜负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