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福传与徐致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传,徐致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张福传。被告徐致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传与被告徐致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传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徐致远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福传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黎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