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井沛超与被执行人郝虎、曹广卉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沛超,郝虎,曹广卉,朱甲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井沛超,居民。被执行人郝虎,居民。被执行人曹广卉,居民。被执行人朱甲秀,居民,临沭县第五实验小学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沛超与被执行人郝虎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