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绿洲北路17区2丘57栋14-6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龙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石莫公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商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470000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7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固定收入,暂无财产可供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赵建章代理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芊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