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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县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涛、佟某某、田新年、王伟、李某某盗窃、田新年、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抚县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抚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涛,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2011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佟某某,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2009年6月1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田新年,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2014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伟,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2014年因盗窃罪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世文,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于波,辽宁知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抚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抚县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涛、佟某某、田新年、王伟、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田新年、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丹、被告人郑涛、佟某某、田新年、王伟及其辩护人李世文、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被告人郑涛、佟某某驾驶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市东洲区响亮酒店附近,将王某甲停放在酒店门口的黑色本田110-19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又到抚顺市新抚区刘山街佳佳超市附近,将蔡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黑色铃木摩托车盗走。郑涛电话联系雷某某收购摩托车,被告人雷某某在明知郑涛所卖的两台摩托车是赃物情况下同意收购,并以2,900元价格与郑涛进行交易,佟某某分得赃款500元。经鉴定:王某甲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060元;蔡某某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606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郑涛、田新年驾驶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县海浪乡下海浪村,将王某停放在供电所院内一辆雅马哈110摩托车盗走。后田新年以1,000元的价格与郑涛交易收购此车进行倒卖。经鉴定:王某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528元。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郑涛、佟某某驾驶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市东洲区新屯地区,将林某某停放在新屯22号楼附近的一辆黑色铃木125摩托车盗走。郑涛电话联系田新年收购摩托车,被告人田新年明知郑涛所卖的摩托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1,600元将其收购,事后佟某某分得赃款500元。经鉴定:林某某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886元。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郑涛驾驶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市东洲区莫地地区,将李某停放在莫地15号楼附近的一辆银灰色本田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获利1,000元。经鉴定:李某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500元。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郑涛、佟某某驾驶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溪岸家园小区,将郭某甲停放在小区东杭超市后门前的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125-3E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雷某某在明知郑涛所卖的该辆摩托车是赃物情况下同意收购,并以1,500元价格进行交易,佟某某分得赃款500元。经鉴定:郭某甲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200元。2015年4月5日,被告人郑涛、佟某某驾驶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县石文镇瓦房村,将郭某乙停放在秀萍超市门前的一辆黑色铃木110摩托车盗走。被告人田新年明知郑涛所卖的摩托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1,500元将其收购。经鉴定:郭某乙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294元。2015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男友郑涛去抚顺县是为了盗窃,仍驾驶辽A2F8**出租车将郑涛送到抚顺县石文镇毛公村,郑涛让李帮其望风,自己进入小区将袁某某停放在毛公小区3号楼前的一辆广州本田125摩托车盗走骑回沈阳,李某某驾车尾随。经鉴定:袁某某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320元。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涛驾驶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溪岸家园小区,将张某停放在小区内一辆黑色铃木摩托车盗走,被告人田新年明知郑涛所卖的摩托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1,000元将其收购。经鉴定:张某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606元。2015年4月28日,郑涛驾驶自己的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窜至抚顺县石文镇大石村,将丛某某停放在自家院门前的一辆红黑色本田125摩托车盗走。雷某某在明知郑涛所卖的该辆摩托车是赃物情况下同意收购,并以2,200元价格进行交易。经鉴定:丛某某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550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涛驾驶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市东洲区莫地地区,将宋某某停放在莫地60号楼附近的一辆银灰色银钢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宋某某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郑涛驾驶黑色奥迪100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市东洲区新屯地区,将王某乙停放在新屯市场附近的一辆黄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并骑回沈阳进行销赃,得赃款2,000元。经鉴定:王某乙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545元。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涛、王伟驾驶辽U2W**轿车,携带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到抚顺市高湾经济开发区,将赵某某停放在金湾雅居小区附近的黑色本田110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驾驶轿车又来到抚顺市新抚区,将雷某甲停放在人工河路胜利矿门前一辆铃木125摩托车盗走。销赃后,得赃款3,400元,二人均分。经鉴定:赵某某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952元;雷某甲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606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佟某某携带郑涛的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坐客车到铁岭市银州区,将李某甲停放在杏园小区2号楼附近的一辆红色珠峰牌摩托车盗走,民警抓获佟某某后将被盗摩托车扣押。经鉴定:李某甲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340元。综上,被告人郑涛盗窃摩托车共计14台,涉案价值人民币共计59,453元;被告人佟某某参与盗窃摩托车共计6台,涉案价值人民币共计23,386元;被告人田新年参与盗窃摩托车1台,涉案价值人民币3,528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3台,涉案价值人民币共计12,786元;被告人王伟参与盗窃摩托车共计2台,涉案价值人民币共计7,558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摩托车共计1台,涉案价值人民币共计5,320元;被告人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4台,涉案价值人民币共计17,4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丢失报告、失主王某甲、蔡某某、王某、林某某、李某、郭某甲、郭某乙、袁某某、张某、丛某某、宋某某、王某乙、赵某某、雷某甲、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返赃笔录及清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被害人被盗摩托车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涛、佟某某、田新年、李某某、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新年、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涛、田新年、王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新年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佟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涛、佟某某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伟、李某某能够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伟、李某某、雷某某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王伟在和被告人郑涛共同盗窃中提供交通工具,且均分脏款,所起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此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伟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只有三台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的事实有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被告人郑涛供述,足以认定,故对此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雷某某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8,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二、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6,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三、被告人田新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7,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5,000元,按数罪并罚原则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2,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四、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五、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六、被告人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4,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祁柏杰审判员 : 牟 军审判员 :王晓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