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俊波与杨粒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波,杨粒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波,女,1977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杨粒竟,男,1978年2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李俊波与杨粒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主持协商,双方共同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法律文书确定杨粒竟应赔还李俊波的借款,由杨粒竟自2016年1月起,每月20日前自行到法院交赔1000元;二、待杨粒竟经济情况有好转时,应相应增加赔还数额直至赔清借款为止;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2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玉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