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5知民初2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家靖,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朱 颖代理审判员 邓昭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凝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