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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魏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与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某某、魏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778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3元、执行费10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068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执字第00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