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明春与金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春,金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金明春,男,朝鲜族,退休职工,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金明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出国在韩国。原告金明春与被告金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日秀人民陪审员 张希东人民陪审员 兰丕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仙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