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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明春与金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春,金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金明春,男,朝鲜族,退休职工,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金明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出国在韩国。原告金明春与被告金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日秀人民陪审员  张希东人民陪审员  兰丕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仙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