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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薛才兵与谢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才兵,谢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07号原告:薛才兵,经商。被告:谢春林,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才兵诉被告谢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才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薛才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才兵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