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少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少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沈某甲,儿童。法定代理人高某,农民。被告沈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志龙,阜宁县渠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郑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