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玉祥与郭志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玉祥,郭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67号申请人梁玉祥,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肖波、陈碧名,广东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志群,住广州市南沙区。申请人梁玉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志群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203房屋。担保人梁玉祥、梁国权向本院提供位于广州市番禺区701房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申请人称,2014年至今多次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借款给被申请人郭志群。截至申请之日止,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到期借款74万元未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玉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梁玉祥、梁国权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701房屋(产权证号:02××28)。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志群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203房(权证号码44××51)的共同共有份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影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