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合肥市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5号原告: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姜竹青,总经理。被告:合肥市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合肥市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7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市蓝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姜竹青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雨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