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卫邦与张海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邦,张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684号申请执行人张卫邦。被执行人张海根。关于张卫邦申请执行张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黄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张海根于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张卫邦借款50000元。二、如张海根未按时履行,需另行支付张卫邦违约金15000元,张卫邦有权就该违约金及张海根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海根负担,于2014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张卫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无锡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在执行过程中,经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但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无法处置。经向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工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对外投资记录。经实地调查及社区工作人员证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0元,尚未执行到位665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黄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稼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