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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传亮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1号百通物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东。被执行人刘传亮,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猫儿坝村孙家营组***号。关于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传亮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传亮所有的汽车(车牌号:川S149**)予以查封;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2年,发现时请予以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