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神龙与罗丹、黄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神龙,罗丹,黄素明,莫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韦神龙。被告:罗丹。被告:黄素明。被告:莫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神龙与被告罗丹、黄素明、莫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神龙于2015年10月29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莫华萍协商解决争议的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韦神龙负担。审判员 农 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