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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杰与张和平民间借贷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50号原告:武杰,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水县。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和平,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杰与被告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