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建成与石龙海、刘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成,石龙海,刘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冯建成。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龙海,成人,农民。被告:刘静,成人,农民,系石东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成诉被告石龙海、刘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冯建成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