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熊琼仙与徐德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熊琼仙,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4********。被执行人徐德向,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马槽桥社区岭头小区*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琼仙与被执行人徐德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熊琼仙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执行人徐德向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