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利平与王奉愚、李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760号原告高利平。被告王奉愚。被告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利平诉被告王奉愚、李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利平负担。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焕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