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郭致远,郭宴敬,刘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84-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郭致远,农民。被执行人郭宴敬,农民。被执行人刘玉良,农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郭致远、郭宴敬、刘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3)栖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宴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宴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