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隋某某,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隆化县。被告:徐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