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829杨启雷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启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829号罪犯杨启雷,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籍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胶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启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杨启雷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杨启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启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俊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