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明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457号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县坝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632-8。法定代表人任应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述洪,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明芬,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西吉物业公司)诉被告程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西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述洪、被告程明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西吉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租赁位于彭水县城××××××负×××、××负×××号商品房,并于2014年7月12日接房,对该房进行了使用。2014年7月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迟迟不予缴纳。原告由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招标手续,选聘原告为该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7074.7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27.49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程明芬辩称:我租赁房屋的门口被车堵死了,原告的服务不到位,所以我不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程明芬与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业街项目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彭水县城××××小区××号楼负×××(面积93.41㎡)、×××(面积131.61㎡)两个商铺,并于2014年7月12日接房。同时,程明芬与宏西吉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宏西吉物业公司对商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为2.5元/㎡,每月缴费的时间为15日前,逾期每日按应缴费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2014年7月12日,程明芬预缴了负×××商铺3个月的物业费。2015年8月2日,宏西吉物业公司委托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向程明芬邮寄催收物业费的《律师函》,要求程明芬缴清物业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宏西吉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催收,程明芬仍拒绝缴纳,本院认定程明芬应缴纳××××小区××号楼负×××商铺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物业费2568.77元(93.41㎡×2.5元/㎡×11月),违约金1155.95元(93.41㎡×2.5元/㎡×3‰×30天×(1+2+3+…+10));4-10商铺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的物业费4606.35元(131.61㎡×2.5元/㎡×14月),违约金2694.71元(131.61㎡×2.5元/㎡×3‰×30天×(1+2+3+…+13)),综上物业费合计7175.12,违约金3850.66,宏西吉物业公司请求程明芬支付物业费7074.7元,违约金3827.49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程明芬提出宏西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抗辩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明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县城××××小区××号楼负×××、×××两个商铺2015年9月15日之前的物业费7074.7元,违约金3827.49元,共计10902.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37元),减半收取为37元,由被告程明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