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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9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井全与袁术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全,兴隆县宝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9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井全。被执行人兴隆县宝龙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术青。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99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兴隆县宝龙矿业有限公司在兴隆县三道河乡洒河南村的所有设备(包括装载机、变压器、地磅、大破、二破)。现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李井全表示可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兴隆县宝龙矿业有限公司在兴隆县三道河乡洒河南村的所有设备(包括装载机、变压器、地磅、大破、二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