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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88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199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汉洪、江跃,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江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汉江苑29号7楼702室童某家中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又在武汉市汉阳区汉江苑26号7楼702室被告人丁某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玻璃瓶装红色片剂毒品(内有绿色片剂若干)1瓶、玻璃瓶装绿色片剂毒品1瓶、玻璃瓶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瓶、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30.5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物证照片,证人黄某、童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30.5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坦白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丁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先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