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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广州平八堂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玉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平八堂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玉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广州平八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东、张华,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玉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炳洪,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广州平八堂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玉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平八堂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平八堂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玉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为250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卢钊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霞慧陈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