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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箍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箍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巧芳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箍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8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盛荣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家明,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箍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第一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周日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菽蔓,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从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巧芳。再审申请人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箍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巧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