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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郑爱民诉通化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民,通化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82号原告郑爱民,男,1951年2月22日生,汉族,交通货运总站退休干部,住通化市。被告通化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地址:通化市。法定代表人杨秀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单越,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通化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现住通化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反诉、上诉。委托代理人张翠柳,女,1968年4月4日,汉族,通化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法规宣传科科长,现住通化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反诉、上诉。原告郑爱民诉通化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爱民到被告通化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处提出相关信访事项,被告给原告下发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针对该告知书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被告虽不予受理原告信访事件,但并非直接侵犯原告权益的部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盖希箐审 判 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