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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国华,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华,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他与被告胡某某于199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月xx日在原宝鸡县婚姻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结婚,1996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李某。婚后,因被告多次吸毒且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常来往,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他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予以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形成过程、生子情况及她多次吸毒属实。她不同意离婚,原告以其父李某甲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199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x月xx日在原宝鸡县婚姻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结婚,1996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李某,现已成年。被告胡某某曾因吸毒被多次强制戒毒,现正在陕西省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9)陈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刑一终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被告胡某某多次吸毒,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鉴于被告目前正在强制隔离戒毒,需要作为丈夫的原告在精神上给予鼓励和支持,以利于被告早日戒毒成功、回归社会,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生活中相互尊重、信任、互让互谅,就有和好可能。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邵 伟审判员 朱奋强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景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