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德彬、曹莉等与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彬,曹莉,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刘德彬,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原告曹莉,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宏,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侧骏捷馨视界,组织机构代码:69755158-1。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祥,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彬、曹莉诉被告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彬、曹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刘德彬、曹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