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平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平度市仁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孙青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仁兆农村信用合作社,孙青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平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仁兆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葛宝华被执行人孙青福,农民。申请执行人平度市仁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孙青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青福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5)平民二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