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美生与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美生,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保字第00117号申请人李美生,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走马镇莲花路179号,注册号:500101000069303。法定代表人罗化桥。申请人李美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美生为本案财产保全以位于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195号4层2单元403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李美生与谭道静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195号4层2单元403房屋一套(房地证编号:301房地证2011字第04769号),查封期间暂由李美生与谭道静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次保全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