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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晓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