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张铁天,李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双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建,男,1962年5月9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恒通机械厂职工,户籍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北山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饲料公司家属楼。无前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晓光,吉林王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铁天,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长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恒通机械厂厂长,户籍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北山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药材公司家属楼。无前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吴移,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玉杰,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长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恒通机械厂出纳员,户籍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通阳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松泰小区交警队家属楼西二门504室。无前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原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4)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建、张铁天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玉杰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笑阳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公衍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