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时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顺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