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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左克飞、左绍秀与朱广平、许总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克飞,左绍秀,朱广平,许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81号原告:左克飞,男,1950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左绍秀,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左克飞之女。被告:朱广平,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许总,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左克飞、左绍秀与被告朱广平、许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左克飞、左绍秀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广平无法联系,左克飞、左绍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克飞、左绍秀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克飞、左绍秀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