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邓甲平与赵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邓甲平被执行人赵衡申请执行人邓甲平与被执行人赵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重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该案审理阶段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赵衡个人名下登记的私家车,号牌为鲁NXXX**,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属查封财产的引用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查封的被执行人赵衡个人名下登记的鲁NXXX**小型轿车扣押于禹城市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华审判员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