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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邓腾阳、钟守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邓腾阳,钟守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2-4号2层A区。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被告邓腾阳,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江安镇。被告钟守富,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安县江安镇。本院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邓腾阳、钟守富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腾阳、钟守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依法减半收取785元,本院决定再免受785元。审 判 长  李小波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