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6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XX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640-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海军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3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海军偿还借款本金10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040元,执行费127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XX与其妻子刘彩艳(612722197612120729)自愿将双方共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南侧唐南香榭1号楼4单元1401室(产权证号:1050106002-21-1-1-41401~1)及唐楠香榭1栋3单元3F115号地下室,不经评估、拍卖抵偿申请人借款本金103万元,该套房产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抵押的贷款由被执行人XX偿还,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70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77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4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