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5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驰程化工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矿山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驰程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矿山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539号之二原告上海驰程化工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矿山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因被告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驰程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矿山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