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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田某,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