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田某,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