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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毛某,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