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凤华与被上诉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凤华,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2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凤华,男,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莉,女,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上诉人崔凤华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于利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单立、代理审判员吕长辉(主审)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凤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凤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凤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崔凤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单 立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