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新太、余玲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新太,余玲娟,余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67号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该单位资产保全部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新太,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玲娟,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金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徽州区。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新太、余玲娟、余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余新太、余玲娟、余金伟的银行存款22611.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