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与圣固(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圣固(江苏)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024号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雅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丽君。委托代理人任慎平。被告圣固(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郑辉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圣固(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