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胡发满与高仁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发满,高仁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471号原告胡发满,男,汉族,居民。被告高仁魁,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发满诉被告高仁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发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发满以“因被告高仁魁涉嫌刑事犯罪,被大通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羁押,待被告高仁魁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本人再行起诉民事部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发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胡发满。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敬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