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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立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宏庆与湖北美格恩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宏庆,湖北美格恩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立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肖��庆,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27251973********。被申请人湖北美格恩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沙洋经济开发区洪福路5号。法定代表人江尧。申请人肖宏庆与被申请人湖北美格恩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被申请人湖北美格恩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肖宏庆货款38万元,且经申请人多次催讨,均拒绝付款。申请人肖宏庆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美格恩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的货款30万元、在沙洋县拾回桥镇卫生院的货款8万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湖北美格恩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的货款30万元、在沙洋县拾回桥镇卫生院的货款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