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向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305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蒙天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