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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向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305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蒙天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自: